布朗案在佛格森和其她美國城市引發激烈抗議,主因無非是黑人自認遭到歧視的陳年問題;如果威爾森當時佩戴隨身錄影機,可記錄整個過程,可能比較容易釐清用槍時機的爭議,布朗的父親就呼籲警方配備隨身攝影機學校制服

威爾森獲報追緝商店搶匪時,攔下布朗和同伴,衝突後槍擊布朗;威爾森將警車橫停擋住馬路車流,因此目擊威爾森開槍的民眾不少,然而,目擊者的描述不見得能完全呈現真相。

有目擊者說,布朗背面中彈,但驗屍報告證明,事實並非如此;布朗挨子彈時,到底是高舉雙手投降、雙手往兩側攤開還是下垂少量T恤製作在身側,目擊者說法分歧。

如果有人根據資訊自由法要求警方提供出勤錄到的影片,是否會侵犯鏡頭前當事人的隱私,尤其是家暴案?在美國,除非影片內容成為民刑事案件證據的一部分,警方只能按規少量訂做定公開出勤的影片,民眾如果將這些影片上傳到YouTube等網站公諸於世,當事人情何以堪?

治安單位偵訊嫌犯時全程錄影,有助保障人權、減少爭議,員警如佩戴攝影機執勤,也有相同效果;研究已經顯示,嫌犯知道一舉一動全都錄的話,被搜、被少量衣服客製T恤製作>T恤製衣廠捕時態度會較配合,員警若被誣賴過度使用暴力,可藉影片證明清白。

不過,在講求隱私權的現代,運用科技執法可能衍生另一個問題。

美國密蘇里州城鎮佛格森白人員警威爾森槍殺黑人青年布朗事件鬧了三個多月,不滿種族歧視的民眾仍怒火台北製衣廠沖天,員警配戴隨身迷你錄影機出勤,似乎是解決警方用槍過當爭議的妙方。

會叫警察的場合,當事人總有一方受到傷害或處於不利,如果自己是影中人,你願意公開畫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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